1、 不經機加工的鑄件,鍛件,其表面應進行噴丸或噴砂處理。噴后不應有殘留的砂粒或未除盡的氧化皮和涂料燒結物。
2、 經磨削加工的或探傷檢查的零件應無剩磁,磁粉及熒光粉等。
3、 凡設計規定有配合要求的零部件,應留有鍍覆層厚度的工藝尺寸。
4、凡是金屬和橡膠,金屬和塑料,冷軋鋼和未經清理的熱軋鋼,精加工件和毛坯件,鉚焊件及其他特殊組件需要鍍覆時,應先與工藝部門商定,并制定雙方同意的技術驗收規范。
5、表面粗糙度小于Ra1.6的零件,不允許有銹跡。
6、待鍍零件應無油污,油漆,金屬屑,銹蝕和氧化皮。
7、待鍍零件應無毛刺,裂紋,磕碰傷,機械變形或其它機械損傷。
8、 熱處理的零件,不允許嚴重脫碳,不允許帶有高溫燒結的污垢和銹蝕。但允許有輕微的氧化色。
9、 焊接件應無多余的焊料和焊渣,焊縫應經噴砂或其它方法清理。
10、 帶有復雜內腔的焊接件,鑄件或液壓成形件,應在不影響使用的部位留有便于液,氣排出的工藝孔。